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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同安、杏林、集美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审批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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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同安、杏林、集美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审批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1999-04-01
厦府[1999]综045号
同安、杏林、集美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
为适应今年招商引资的形势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范围内,对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委托同安、杏林、集美区人民政府和海沧管委会直接审批签发辖区内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现具体通知如下:
1、委托同安、杏林、集美区人民政府和海沧管委会主要领导代表市政府分管土地领导审批签发辖区内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的用地批文,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统一打印,使用厦门市人民政府红头文件。具体手续由各区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2、授权委托各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和合同。
3、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仍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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