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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踩两中介 跑单不成成被告 |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8-10-8 8:44:00】【关闭】 |
| 1套售出房屋“牵连”着两家房产中介,究竟是签订 《看房书》的A中介还是“独家代理”的B中介有权取得中介佣金? 今年5月,阿刚与湖里A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看房书》,双方约定,倘若阿刚与卖方达成买卖协议,那么,阿刚应以房产成交总额的1%作为中介佣金支付给A房地产公司;如果卖方在事先申明是实收,那么房产成交总价2.5%的中介费应由阿刚支付。 该《看房书》签订后,A房地产公司向阿刚提供湖里南山路一住房出售信息,随后,A房地产公司中介人员还带着阿刚去看房。没过多久,阿刚就以618000元的价格购买下这套房子,但拒绝支付中介佣金14750元 (房产成交总额的2.5%),事后,他已向B房产公司共支付了中介佣金12000元。 阿刚说,A房地产公司仅提供了看房服务,并没有促成他与房主签订买卖房子合同,故无权收中介佣金;此外,阿刚还举证,A房地产公司并未取得代理出售这套房屋的权利,因为在今年3月份,房子原先的主人已将该房屋独家委托给B房产公司代理。 近日,经法院一审判决,按照双方《看房书》相关约定,阿刚应支付给A房地产公司中介佣金6180元(即房产成交总额的1%)。 法官说法 《看房书》约定,阿刚委托A房地产公司为其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这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居间合同关系;另外,在双方签订的 《看房书》里,有“经A房地产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阿刚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A房地产公司介绍,应按《看房书》的约定支付中介佣金”等内容,是关于A房地产公司取得中介佣金的条件的约定。该条款的约定可以保护A房地产公司取得中介佣金的权利。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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