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开发商为了减少资金占用,把手里开发的房产抵押给施工的“包工队”,算是工程款。这些“包工队”拿着几套商品房摇身一变成了“售房者”。而购房人从这些“包工队”手中直接购房,却为日后纠纷埋下了“伏笔”。福清人林某来榕置业,正是从“包工队”手中购房,结果几十万元房款交了四五年,所购的房产最终却变成他人的。日前,市中院判定,某开发商退还林某30余万元的购房款,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
从包工队手中买房
交了钱却没拿到房
某开发商投资建设福州某大厦。2004年4月,开发商将大厦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某装修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建筑面积51平方米和45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出售给装修公司,由开发商负责为第三人办理房产证。两套房产的购房款抵部份工程款。
同年6月,装修公司将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林某,并为其出具证明,确认林某为购房人。某开发商在7月向林某开出30余万元的购房款收据。此后,开发商没有交房。最后,林某所购商品房成了他人房产。
去年底,林某将某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
林某向法庭辩称,他与第三人某装修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装修公司也向开发商书面证明将出售房产的产权登记在林某名下,而且,开发商已向林某开具了全额购房款的收据。林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开发商则辩称,林某提供的《购房协议》是林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在装修公司工程量达到购房款数额时,开发商将房产登记给装修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开发商认为,其与装修公司的施工合同和林某的《购房协议》都体现了两家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合同关系,不是商品房买卖关系。
由于装修质量等原因,两家公司之间的工程款至今没有结算,因此无法确定装修金额。另外,林某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于房屋转让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商品房的特殊性,林某与装修公司的房屋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林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些开发商为了减少资金占用,把手里开发的房产抵押给施工的“包工队”,算是工程款。这些“包工队”拿着几套商品房摇身一变成了“售房者”。而购房人从这些“包工队”手中直接购房,却为日后纠纷埋下了“伏笔”。福清人林某来榕置业,正是从“包工队”手中购房,结果几十万元房款交了四五年,所购的房产最终却变成他人的。日前,市中院判定,某开发商退还林某30余万元的购房款,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
从包工队手中买房
交了钱却没拿到房
某开发商投资建设福州某大厦。2004年4月,开发商将大厦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某装修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建筑面积51平方米和45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出售给装修公司,由开发商负责为第三人办理房产证。两套房产的购房款抵部份工程款。
同年6月,装修公司将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林某,并为其出具证明,确认林某为购房人。某开发商在7月向林某开出30余万元的购房款收据。此后,开发商没有交房。最后,林某所购商品房成了他人房产。
去年底,林某将某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
林某向法庭辩称,他与第三人某装修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装修公司也向开发商书面证明将出售房产的产权登记在林某名下,而且,开发商已向林某开具了全额购房款的收据。林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开发商则辩称,林某提供的《购房协议》是林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在装修公司工程量达到购房款数额时,开发商将房产登记给装修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开发商认为,其与装修公司的施工合同和林某的《购房协议》都体现了两家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合同关系,不是商品房买卖关系。
由于装修质量等原因,两家公司之间的工程款至今没有结算,因此无法确定装修金额。另外,林某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于房屋转让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商品房的特殊性,林某与装修公司的房屋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林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福州晚报 毛小春 张辛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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