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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中介 她“跑单”了吗 |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8-9-23 9:06:00】【关闭】 |
| 集美法院:《看房书》格式条款无效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判定买主未构成“跑单”,但仍需要支付2000元中介费。 中介无权代理 买主“跑单”? 今年3月27日,厦门某置业公司集美大学湾分店(下简称A中介)向杨女士推荐了一套房产,由中介经纪人带杨女士看房,双方签订一份 《看房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在A中介向杨女士介绍该套房产后,杨女士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房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房主成交,均应当认定为是A公司介绍成功的,应按约定支付17500元的佣金。 但是,之后杨女士发现,该套房产原房主与B中介签订了房地产销售独家代理合同,A中介并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本身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于是,她直接通过B中介和房主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向B中介支付了9000元中介费。 A中介多次催讨中介费未果,认为杨女士所为是典型的绕过中介,拒付中介费的“跑单”行为。今年6月,A中介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杨女士按照 《看房书》约定,支付17500元中介费。 《看房书》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判断杨女士是否“跑单”,关键在于她与原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是否是A中介居间活动的结果。而事实上,A中介并未取得原房主的售房委托,也不知道该房主信息,不可能单独促成该房产的成交。A中介只是带杨女士去看了一次房就据此认为该房产的成交是由其促成并要求支付17500元中介佣金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中,杨女士还认为《看房书》第四条的约定,剥夺了她的缔约自由,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撤销。法院认为,这份《看房书》协议确实属于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看房书》第四条的约定,排除了杨女士通过其他中介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该条款无效。 但考虑到A中介为杨女士提供了房产信息服务,确实对杨女士购买房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法院判令杨女士向A中介支付2000元中介费用。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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