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维权律师,本人承认业主维权潮的发生根源于房价的下跌,但同时认为房价的下跌并不能成为开发商违约的免责理由。因为房价下跌要求开发商退房或降价补偿确属无理取闹,而因为开发商在交楼时间、房屋质量、面积误差、规划设计、权利瑕疵、虚假承诺、办证等方面存在违约提出退房或降价补偿则属于依法维权,法律将给予支持。
单纯因房价下跌要求退房或降价补偿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对此,早在今年3月12日南方都市报就深圳首个业主维权小区-万科第五园老业主要求降价补偿采访本律师时,本律师就明确表示购房属双方自愿,房价下跌属市场行为,业主因此索赔无依据(见中国经济网报道),其后各地专家学者亦发表相同看法,因房价下跌要求开发商补偿的维权行动一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
因开发商违约要求退房或降价补偿合情合理合法
降价补偿维权走入绝谷后,业主们开始咨询律师理性维权,从房屋质量、规划设计等方面来寻找开发商的违约违规之处,又由于任何房子在建筑和装修等方面都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业主因此拒绝入伙正好击中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环节的此先天不足之软肋(据报道,近期深圳包括万科、金地、中海在内的多数开发商都遭遇了交楼难困境,业主集体拒绝收楼的现象集中爆发)。本律师接访的业主维权案件中就有很多楼盘存在质量不合格、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容积率超标等问题,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只要迟延交房达90日以上或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或擅自改变原有规划设计的业主均可主要退房。
自住客还是炒房客身份与维权成功与否无关
媒体采访过程中很多记者都会问本律师维权业主都是炒房客还是自住客,好像自住客维权天经地义,炒房客维权天理难容似的。对此,我想主要是人们出于对炒房客炒高房价的痛恨,认为是他们去年炒高了房价并赚了钱,现在是因果报应,理应承担降价带来的损失(炒楼风险)。本律师对此愤恨心理完全能够理解,但解决纠纷的依据毕竟是法律而不是情理,很久以前本律师就写博文说过炒房投资并不违法,在购房合同中,炒房客与自住客都是买方,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在法律适用上并无区别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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