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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制订经济适用房产权限制管理规定 |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8-8-20 11:14:00】【关闭】 |
以较低成本购入的经济适用房,能不能进行产权交易?记者昨日获悉,市国土房管局在答复市政协委员陈恬于今年市“两会”上提交的一份提案时透露,该局正在研究制订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限制管理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范。这一规定出台后,经济适用房在公开市场流转或申请政府回购须满足的具体条件、差价测算方式、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具体比例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都可以明确。
在去年和今年的市政协全会上,市政协常委、民革市委副主委陈恬提交相关提案,建议建立制度以阻断一些人利用成本差价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牟利的不公平现象。他建议,应规定购买深圳经济适用房满5年者,引导其首先转让给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者,或者参照香港政策,须足额补交经济适用房与其同类地区普通商品房之间的差额后,才可拥有全产权,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
对于陈恬委员的建议,市国土房管局在提案答复中称,为确保《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局正在着手细化其中有关规定,将制订包括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和产权限制管理规定在内的多个配套文件。其中,将通过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限制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限制管理制度,兼顾购买家庭和产权单位的利益,探索实践经济适用住房适购家庭的内部流转模式,并强化售后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执行相关措施,以实现经济适用住房循环利用管理,切实发挥经济适用住房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据悉,市国土房管局已委托该局住宅售房中心,研究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限制管理规定。目前,相关研究制订工作正按计划加紧落实。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限制管理规定过程中,将借鉴、汲取新加坡、香港和内地大中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明确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开市场流转或申请政府回购须满足的具体条件,提交的详细材料信息,申请审核程序,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机构,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具体比例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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