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出台重大便民户籍新政策
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严禁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昨日上午,福建省公安厅召开2008年第七次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通报我省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一项重大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新政策:我省将从今日起专项解决全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据介绍,从今日起,我省各地办理户口登记时,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全省18.3万人未落户
据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副总队长吴福顺介绍,4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正式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至昨日已全部下发各级人民政府。据悉,目前我省约有出生未落户人员18.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数的5.36‰。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主要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出生后,其父母无法为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即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人口落不了户,给群众带来诸多不便,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这个问题引起了省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据介绍,新出台的《意见》明确了解决亲子鉴定申报出生户口、出生日期认定等长期困扰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一系列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对一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也要给予办理以“非亲属关系”落户的灵活措施。《意见》逐项规定了出生申报户口最终应当怎样给予落户,尽可能简化手续,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申报出生落户。《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求做到既要保证方便群众办理出生落户,又要有利于部门依法行政。
出生时间如何确定
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依照上述有关条款申报出生落户的,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签字申明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公布电话供市民咨询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已经下发通知作了部署,从现在起至10月底,为集中开展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工作阶段。日前,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在多次拨打核实、确保畅通的基础上,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全省市、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咨询服务电话。广大市民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方面需要咨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对基层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态度的意见和建议,均可通过此电话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反映或者咨询。
咨询服务电话
福州市局0591-8784297987840457
厦门市局0592-20343041
漳州市局0596-2680687
泉州市局0595-22180314
莆田市局0594-2682030
三明市局0598-8262345
南平市局0599-88621618862162
龙岩市局0597-20320962032092
宁德市局0593-2972037297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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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办户口不用再东奔西跑了
全省年底前有望全面实行户口网上迁移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市民以后办户口可不再东奔西跑了。昨日,省公安厅对外发布消息称,我省将全面推行全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并作为《福建省公安机关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十项新举措》之一。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9个设区市将推广户口网上迁移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全省全面实行跨设区市户口网上迁移一站式服务。
据介绍,根据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的《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规可适用对象及条件为:1.具有福建省常住户口,未涉及未了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人员;2.办理跨设区市户口网上迁移的应符合户口迁入地准入条件。
省公安厅已于今年2月28日行文通知漳州、龙岩两地开展跨设区市户口网上迁移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截至5月27日,漳州、龙岩两市共受理群众省内跨设区市户口网上迁移业务申请402人,办结332人,得到广大市民充分肯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9个设区市将按照省公安厅《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积极稳妥推广户口网上迁移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全省全面实行跨设区市户口网上迁移一站式服务。
据介绍,全省全面实行省内户口网上迁移后,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中将受到更简便、更快捷、更实惠的服务:一是简化手续,方便办理。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前,群众需要往返户口迁入地、迁出地至少三趟。实施户口网上迁移工作后,群众可在迁入地一站申请办理。二是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实施户口网上迁移工作后,大大缩短了群众办理户口迁移的时间。由原来需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三是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后,户口准迁、迁移信息全部实行电子网络传递,取消了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纸质办理。据统计,全省每年办理户口迁移近900万人,需要打印户口迁移证件100多万张,每份证件按物价部门定价3元计算,需花费300多万元,加上公安机关打印器材损耗以及群众往返交通误工等费用,每年因实行户口网上迁移而节约的费用将是一笔可观的数目。四是减少差错,完善管理。原来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申请人要持准迁证和迁移证往返于迁入迁出地以及两地户籍民警多次操作办理,难免产生户口迁移证件丢失或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差错,造成群众不必要的麻烦。实行户口网上办理后,即可避免产生此类现象。
十种情况这样办理
根据新出台意见,以下10种情况这样办理落户手续:
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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