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在建工程转让
(一)适用条件: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土地、在建工程转让。
(二)办理流程: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宗地图(原件)。
3、土地、在建工程转让合同(一式三份)或与转让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4、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涉及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效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同意出售决议(原件);属国有资产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属集体财产的,提供职代会决议(原件)。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复印件经核对)。
6、土地或在建工程评估报告(经备案)。
7、土地转让的,提供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证明或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
8、在建工程转让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经核对)。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以基准地价为计税依据。
2、申报前完成新的地籍调查,取得宗地图。
六、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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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税基数 |
缴款人 |
现行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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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及附加 |
成交价格 |
出卖人 |
(1) 土地转让,按增值额(成交价格与该地块受让原价的差额)的5.55%计征
(2) 在建工程转让,按全额的5.55%计征
(3) 涉外的,税率为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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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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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
成交价格 |
出卖人 |
(1)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全额的2%计征。
(2)企业转让的,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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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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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成交价格 |
买卖双方 |
双方各0.5‰(土地转让免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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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成交价格 |
买受人 |
转让时间在1996-9-1前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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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
转让时间在1996-9-1起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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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 |
成交价格、评估价 |
买卖双方 |
(1)累进费率计收:100万元以下部分为0.6%、100-500万元部分为0.5%、500-1000万元部分为0.4%、1000-3000万元部分为0.3%、3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2%;最低标准100元。(2)交换的以双方土地总价的一半为计费基数。(3)出售双方协商缴交、交换的双方各半、赠与的由受赠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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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及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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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
土地登记费50元,土地证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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