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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房企预缴所得税不得低于20%利润率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8-4-21 10:55:00】【关闭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税的政策也于近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由以往的按年清缴,转为按季(或月)预缴,并明确了相关项目预缴区间。

  根据通知中的规定,预计利润率按以下标准执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根据国税总局的解读,房地产企业缴税比例已经从之前利润的33%下降到今年的25%。

  影响不会太大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需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因此,现在实行分季或分月预缴所得税,可能会对一些资金情况比较紧张的企业带来税收压力,但并不构成生存威胁。

  记者采访的房地产业内人士基本都认为该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营不会造成影响,而且与以往的缴税情况相比,新政策变化并不大,只是更加明确和规范。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另外,国税总局还发布了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情况。全国税收收入承接上年势头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累计完成15102亿元,同比增长33.8%,增收3818亿元,增幅居近年同期最高。

  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3814亿元,同比增长34.5%,增收978亿元,占增收总额的25.6%。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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