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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厦门私房出租营业税将减半 按1.5%征收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8-3-17 10:07:00】【关闭
  商报讯(记者樊娟)我市为数不少的房东们本月起就能收到一份“红包”。昨日有媒体报道,有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终于敲定。记者向厦门市地税部门了解到,其中部分内容如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等,是2001年就已经执行的政策,但也有新的优惠,如过去个人住房出租营业税按3%征收,新规定则将其减半,即按1.5%征收,“包租公”们的税负有所减轻。

  私房出租营业税降为1.5%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征4%的房产税。国务院曾于2007年8月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我市已经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也早已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开发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通知称,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相关材料,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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