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旨在解决厦门市急需紧缺的“双高”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正式出台。
昨日,厦门市政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消息,并介绍了《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下称《意见》)。
据介绍,申请人才住房、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政策一并出台,供申请人选择其一(租赁住房、购买住房或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据悉,以往的人才优惠政策仅限于引进的人才,本次出台的人才住房政策将引进人才和本地人才一起纳入申请的对象范围。而为了体现政策对留学人才的优惠,《办法》对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留学人员的户籍未做限制。
对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企事业单位人才,经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优先配租或配售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在人才住房方面,政策适用对象范围为:在厦门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
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则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申请人的父母具有本市户籍、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的,可参与申请。
在厦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条件
根据《意见》,该政策适用的对象为:企业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厦门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具有五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本科人才,以及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条件的其中一个。
事业单位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厦门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硕士中级职称人才、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条件的其中一个。
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第一层次补贴对象,将按评分办法评分的得分应在60分以上(含60分)。
来源:东南快报(罗联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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