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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拆迁争议行政裁决的条件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8-3-4 11:43:00】【关闭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但是,同样是按照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因此,可以要求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否则,可以此主张拆迁人未按规定提供安置用房,因此,不符合强拆条件,应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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