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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未按约迁出户口 卖方赔了两万多元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8-1-30 9:04:00】【关闭
      购买的二手房到手后,新房主却发现老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新房主于是将老房主告上法院。

  2006年4月,缪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鼓楼区的一套二手房。最终,他与房主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花70多万元买了这套房子。由于缪某从事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清楚户籍问题的麻烦性,于是他多留个心眼,和房主王某在合同签订中,对户口问题专门作了特别约定:“出卖方于交房前3日内全部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按房价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买入方支付违约金。”

  同年4月底,缪某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可是当他入住该房屋准备申报户口时,却意外发现,该房内还有一个周姓女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去年9月,缪某据此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2万多元。

  这周姓女子的户口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房主王某当初也是位二手房买主,他这房子是向黄某买的,当时买房后,黄某的女儿周某在该处的户口一直没迁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其出售的房屋内留有户口为周某,而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交房前3日内迁出“户口”是出售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而不仅仅是王某自己的户口。因此,王某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已经构成对合同相对方缪某的违约。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缪某违约金2万多元。

  ■法律提示

  法官提醒,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户籍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对于购房者而言,为了避免风险,最好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就能充分了解该房屋的户籍情况。可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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