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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之父教你如何保护财产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7-4-28 9:27:00】【关闭
     《物权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来湘详解《物权法》
  农民的土地被违法征用怎么办?街头小贩的财产被城管随意没收怎么办?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给出了生动的回答。2007年4月21日上午,王教授应邀来到岳麓山下,为来自湖南省内各地的1300多名律师讲解《物权法》,并为本报读者题词——“物权神圣”。
  王利明教授是《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多年以来,他为制订《物权法》奔走呼号,促进了该法的起草和通过。在此过程中,他一直强调对老百姓的私有财产进行严格而全面的保护,越来越多的人因此尊称他为“物权之父”。
  物权通俗地讲就是财产权,我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王利明教授告诉大家,该法在我国法制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这部法律就是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法律。”
  为了使湖南律师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和规则体系,以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决定在湖南律师教育学院举办《物权法》系列讲座,并特地邀请王利明教授首场授课。“只要你还关心自己的财产权,你就应当认真读读《物权法》。”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王亲生说。
  王利明教授还特意为本报读者题词——“物权神圣”,在他看来,《物权法》是一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他说:“一个人一辈子可以不成家不结婚,但是不能没有财产。所以我们每一个人不管愿不愿意都要和物权法打交道,物权法也和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为便于广大读者理解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本报记者根据他的讲课内容整理成三篇文章,陆续刊登在近期的《法制周报》上。
  王利明教授简介
  王利明,现年47岁,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任专家咨询员。
  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国首位民法学博士,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他是《物权法》主要起草人。
  《物权法》怎样保护私有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虽然《物权法》强调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但过去我国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就是一部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法律。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从市场主体角度来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另一个平等保护的表述见于《物权法》第四条,换句话说,财产受到侵害都要平等保护,不能说侵害了国家财产就要多赔,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我国过去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在则规定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这种变化曾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遭遇了最大的非议,有个别人强烈批评,并认为物权法必须突出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这完全是对宪法的误解,也是对我们基本经济制度的误解。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平等保护财产权符合宪法精神。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精髓,平等保护原则还应该成为行使行政权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有尊重百姓财产权的意识。例如公安机关不能随便到老百姓家里去查户口,城管不能砸毁他人财物。我曾亲眼见过城管队员一脚踢飞街边老太太卖的鸡蛋,砸毁卖蛋的车,这种行为在今后应当被制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没收处罚都要有法律依据,要按物权法的规定办事。
  整个《物权法》的重心是对老百姓财产的保护,也就是对私人所有权部分的保护,这在物权法上有很多制度的创新,也有很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征收征用足额补偿
  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第一,该法首次分别规定了征收和征用。按照规定,征收主要是要移转所有权的,强制性的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征用则只是临时使用,征用一般用于紧急情况。第二,就是明确了征收适用的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就是必须要依法得到足额补偿。
  征收征用制度涉及到目前很普遍的土地征收问题。物权法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如果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要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进行补偿。物权法严格区分了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城市的房屋拆迁,并且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在农村征用土地,要安排好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城市补偿的对象主要是房屋所有权,关键是要解决好征收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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