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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动产典型案例应该怎么“判”?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5-7-12 11:49:00】【关闭
 
 
刘欣 程富建

  案例一 市民不得在农村买地建房

    案例:2002年至2003年间,雨花台区西善桥农村诞生了部分这样的小区:小区规模极小,里面清一色小别墅,没有什么配套设施,别墅式样也很简朴,出入的却都是高校教师。

    据其业主透露,当初他们花5万元买了一块地,大约半亩,然后出钱委托当地开发商集中盖一批房。因为成本极其便宜,因此单位同事们多有参与。后来,业主知道自己盖的房子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是非法占用土地,并有可能根据城市规划依法拆除时,心情十分焦急。涉及条款:《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案例二 满70年续缴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吕先生一年前购买城中某楼盘后发现,别人拿的土地证上都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自己买的房子只有40多年?缩水了这么多年的房子是不是意味着今后他要比别人更早补缴土地出让金?缩水了年限的房子,是不是房价应该便宜一些?当他带着这些疑问去咨询开发商的时候,销售部门答复,“买我们的楼盘就是这个价!你可以选择不买!”吕先生于是投诉到了媒体,经调查,该楼盘土地用途原来不是70年的住宅,而是50年的综合用地。土地又在开发商手中晾了几年才开发,到了吕先生手中就只剩下40多年了。涉及条款:《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确定。”

  案例三 父母不能轻易“撵走”子女

  案例:李女士有一套房改房,与膝下一双子女同住,居住证上也有子女的名字。后来因为家庭摩擦,李女士想将子女从自己身边“撵走”。她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因为此前的相关法律对居住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只能从道义的角度出发,规劝李女士维护家庭和睦,不要赶走子女。涉及条款:《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根据遗嘱、遗赠或者合同确定;无法确定的,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死亡时止,未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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